优游语学会员利用规章
第1条(本规章)
株式会社日本优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之国际优游(以下简称本服务),这些服务的使用者仅限会员使用,会员所使用之规章(以下简称本规章)如下所示:
第2条(变更本协议)
本公司在必要之时得以变更本会员规章。
并且在此情况下变更后之服务条件视为服务规章。
在规约变更时将于线上或其他途径向会员发布。
变更后之规约在本公司发布之后,即予以生效。
第3条(会员登入)
本服务会员注册登录的申请办法本公司另备有其他方式进行。
会员在取得入会的承诺同时即视为同意本会员规约的内容。
会员在本公司及加盟业者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得以取得并利用所登录的情报。
第4条(拒绝会员注册)
本公司在以下情况针对会员注册申请者得以拒绝其申请加入。
违反本规章之规定或判断有违反之情事者。
提供给本公司之注册登录之情报不论是全部或部分有造假或重大误记、漏记之情事者。
在过去有违反会员规约或遭受退费之处分者。
其他不论何种理由本公司判定其不适宜注册成为本会会员者。
第5条 (注册登录情报之变更)
会员在欲变更自己的情报资料之时,应尽速联络所欲变更之事项。
本公司在取得资料变更通报时,依申请得以变更注册之内容。
在未提出申请之情况下,即使会员有不符自身利益之损失,本公司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第6条 (登入密码的管理责任)
会员自身应负起密码的使用与管理之责任。
会员不得向第三者泄漏、授权使用、借贷、让渡、名义变更、买卖或其他提供担保等之行为。
因密码使用管理而造成之损害责任为会员所属,非本公司所应承担。
会员发现有密码遭受遗失、盗用或第三者使用之情况时,应立即将其事况通知本公司。
第7条(损害赔偿)
会员有因本服务之利用而造成本公司及他人损害情事者,须自行负担赔偿责任及损害之费用。
第8条(著作権)
本服务所刊载之情报、照片或著作物之著作权,归本公司或著作物之提供者所有。
会员对于本公司之著作物不得有复制、转用、公开传送、让渡、翻拷及翻译等有侵害著作权及商标权之侵权行为。
第9条(禁止事项)
关于本服务之利用禁止下列各项之行为。
会员有下列各项之行为经本公司判断属实者可不事先通知,得以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之行为,以排除不当之违反行为。
有侵害本公司或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智慧财产权之行为者。
有侵害他人财产、隐私或肖像权之行为者。
有毁损本公司、本服务内容之提供者或其他第三者之名誉及信用之行为者。
有利用本服务窜改或消去本公司或他人之情报等行为者。
有泄漏其他会员或第三者之个人情报等行为者。
假冒或顶替会员而利用本服务之行为者。
利用本服务从事无关之政治活动、宗教活动或任何影响公序良俗之行为者。
未经许可利用本公司名义之行为者。
提供会员资格或授权使用、借贷、让渡、买卖与其他担保等给第三者之行为者。
有妨害本服务营运之行为者。
有违反本服务之目的达犯罪之行为者。
其他不论任何理由,经本公司判断有不适切之行为者。
第10条(服务之变更・终止)
本公司可不经事先知通知会员,得以变更本服务之内容及名称。
本服务若有终止使用、费用额度变更等情事,将以网路或其他方法事先向会员公开表示。
若因本公司之任何变更而造成会员或第三者之损害,除了依会员规约有特别明载之外,本公司得不负任何损害之责任。
第11条(服务及资讯情报之中断或停止)
本公司因下列之事由得不经向会员事先通知,暂时中断或停止本服务及资讯内容。
并且本公司有下列之事由而造成服务延迟、中断或停止等情事者,除依会员规约有特别明载之外,本公司得不负任何损害之责任。
本服务为定期管理维护使用设备或紧急维修之场合。
因火灾、停电而造成无法提供本服务之场合。
因地震、海啸等天灾而造成无法提供本服务之场合。
因战争、动乱、暴动、抗争等而造成无法提供本服务之场合。
其他因本公司在运用上或技术上之情况需要,经判断有必要须暂时中断本服务之场合。
第12条(免责声明)
对于使用者在自行使用本服务之际,若有发生任何之损害,本公司得不负一切之责任。
使用者在取得本服务之资讯负有自行判断之责任,本公司不进行任何保证。
对于使用者使用之器材或软体,本公司不负责任何功能之保证。
第13条(会员资格之取消)
会员有以下各项之情况者,本公司得以不事先通知会员,暂时停止该会员使用本服务或退会之处置。
经判断有符合第九条各项禁止事项或其他违反本会员规约之场合者。
经判断提供给本公司之申请资料有全部或部分伪造、重大之误记、漏记之场合者。
有妨害本公司及本服务营运之场合者。
有反社会势力或与该势力有过关系者。
有违反法令、犯罪或与之可能相关行为之场合﹔有参与刑事事件之嫌疑﹔有可能侵害本公司信用之场合者。
其他,经本公司判断不符合会员资格之场合。
有符合会员规约第九条之任何各项条款,不论最终处份为何,本公司若有受到损害,得以向该会员请求相关之损害赔偿。
第14条(个人情报)
本公司本着会员个人情报之处理原则,于网路线上公开揭示,并谨守应有之使用管理责任。
第15条(其他)
对于本规约以外之事项,若有发生疑议之场合,本着良性协议之精神,以诚意进行解决。
(西元2014年8月1日)